大陸地區因為政治地位特殊,讓會計人員在處理與大陸地區交易的憑證時,難免有些不自在,但是,依照目前有關稅務法令的規定,對於營利事業的支出取得大陸憑證的要件,並無特別著墨,更是令人有無所適從的感覺,不過,台北市國稅局曾發布過新聞稿指出:「公司如因營業需要而依一般國際貿易習慣取得當地合法憑證,則可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,檢據核實認定」。因此,營利事業的海外支出除了「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,或家庭之費用,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、怠報金、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,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」,只要取具適當的憑證(包含大陸地區),都可以得到認列。至於大陸地區憑證的內容,應該適用憑證記載的一般原則,即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應載有交易雙方之名稱、地址、統一編號、交易事項、銷售額、營業稅額及出據日期並加蓋印章」。
不過,在實務操作上應該注意,稅法對於海外進貨或進料交易,具體規定除了應取得國外廠商之發票(俗稱CMMERCIAL INVOICE)之外,還須配合海關完稅單據、各種報關提貨費用單據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為佐證,所以,從大陸地區進貨也適用相同規範。
最後,所謂「檢據核實認列」在查核上最重要的就是付款證明,必須保存銀行結匯單據、匯款水單或轉付證明等文件備查;至於大陸地區部分,因為目前與大陸地區的貿易得以直接方式為之,僅其物品之運輸,應經由第三地區或境外航運中心為之,因此,向大陸廠商購買商品可以取得其發票作為報稅憑證,但匯款則要透過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」(俗稱OBU)運作,相關憑證的取得應加留意配合。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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